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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芸与李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芸,李东,吉淑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747号原告李芸,女,生于1969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东,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吉淑颜,女,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芸与被告李东、吉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吉淑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芸诉称,2012年10月14日,被告李东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钢管租赁及配件经营。2013年2月14日,被告李东为原告书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东、吉淑颜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东、吉淑颜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李芸借款8万元,后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14日为原告书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二被告未偿还,致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东、吉淑颜向原告李芸借款8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李芸要求被告李东、吉淑颜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东、吉淑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吉淑颜偿还原告李芸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李东、吉淑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