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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人好抢劫罪,贺达求、舒一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人好,贺达求,舒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4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人好,曾用名陈仁好,绰号“七伢”,农民,住溆浦县。2002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5月7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6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11月28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达求,农民,住溆浦县。2007年10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舒一,无业,住溆浦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人好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贺达求、舒一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人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贺达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舒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陈人好不服,以其受舒华叶所托将二被害人带上山是想索要赌博技术,不是为了索要钱财;让贺达求送其去县城不是为了取钱,而是去向舒华叶请示放人;搜走被害人的手机和现金是为了防止二被害人逃跑;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贺达求不服,以因受陈人好欺骗才将被害人弄上车,不知这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上车之后发生的事情不知情;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证据形式不合法,部分证据没有收集。原判认定上诉人陈人好犯抢劫罪、上诉人贺达求、原审被告人舒一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聂从容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