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储结水与储灿、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结水,储灿,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储诚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47号原告:储结水,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岳西县。被告:储灿,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岳西县。被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全,董事长。被告:储诚学,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结水与被告储灿、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储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结水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关供水站”工程的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储灿、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储诚学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或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储结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岳西县水利局的工程款10万元,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傅 彬人民陪审员 储映东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储诚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