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纪维与陈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97-1号原告纪维。委托代理人华春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委托代理人高玉满(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纪维诉被告陈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惠提交了其暂住证明,证明其从2014年3月1日起至今,暂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五条15号1号,且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五条15号。因此,被告陈惠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纪维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五条15号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因此本案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陈惠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闫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姚忠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