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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杨圣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7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告杨圣萍,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卢西斌,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明乐,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刘灿波,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吕衍齐,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泰安市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泰安市天山钢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泰安市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圣萍、卢西斌、李明乐、刘灿波、吕衍齐、泰安市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泰安市天山钢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天特钢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