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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芸熙服装有限公司与厦门恩展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芸熙服装有限公司,厦门恩展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芸熙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燕,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恩展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芸熙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恩展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5年2月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芸熙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厦门恩展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芸熙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厦门恩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财福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