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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秦学锴与张海涛、刘富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锴,张海涛,刘富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秦学锴,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刘富强,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锴诉被告张海涛、刘富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未1350元,由原告秦学锴负担。审判长  程祥焱审判员  赵 攀审判员  张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