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程道霞执行异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道霞,汪雨田,胡锐,胡福照,储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人:程道霞,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雨田,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福照,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著东,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汪雨田申请执行胡锐、胡福照、储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道霞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程道霞称:异议人与储著东已于2012年5月16日离婚,同时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和村委会证明。离婚协议书中议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储著东一人承担。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对其银行账户的扣划措施。本院查明,汪雨田申请执行胡锐、胡福照、储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27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岳执字第00173-1号、第00173-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程道霞为被执行人并扣划程道霞账户存款20000元。2012年5月16日,程道霞与储著东在岳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2012年12月13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岳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储著东、胡锐、胡福照偿还汪雨田借款80000元、期内利息14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明此款系储著东、胡锐、胡福照三人共同借款。本院认为,异议人程道霞与储著东已离婚,且本案借款系储著东、胡锐、胡福照三人向汪雨田所借,不应认定为储著东与程道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因此,异议人程道霞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岳执字第00173-1号、第00173-2号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