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双兴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星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兴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星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星翔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兴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共计19431.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星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19589.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中,其中1943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58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