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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法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光与唐文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唐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文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杨光与被执行人唐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6604.6元由被执行人唐文章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