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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大民与王小尊、谷栋、谷播侵权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民,王小尊,谷栋,谷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民。被执行人王小尊。被执行人谷栋。被执行人谷播。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大民与被执行人王小尊、谷栋、谷播侵权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