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大民与王小尊、谷栋、谷播侵权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民,王小尊,谷栋,谷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民。被执行人王小尊。被执行人谷栋。被执行人谷播。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大民与被执行人王小尊、谷栋、谷播侵权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