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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仲生与XX、易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生,XX,易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91号原告李仲生。被告XX。被告易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生与被告XX、易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仲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仲生负担。审判员  沈探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