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仲生与XX、易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生,XX,易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91号原告李仲生。被告XX。被告易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生与被告XX、易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仲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仲生负担。审判员 沈探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