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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蒲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