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蒲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