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卓成全与被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马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成全,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马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卓成全。委托代理人陶宏念。被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马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墨河街道马场社区。负责人王保安,该居委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成全与被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马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成全以涉案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3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成全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