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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从美、周国清与新泰市谷里镇盛达加油站、新泰市谷里镇嘉泰运输队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从美,周国清,新泰市谷里镇盛达加油站,新泰市谷里镇嘉泰运输队,马仲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29号申请人:杨从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人:周国清,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新泰市谷里镇盛达加油站。住所地新泰市谷里村董500米处蒙馆路北侧。被申请人:新泰市谷里镇嘉泰运输队。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府前街5号被申请人:马仲刚,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泰市。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泰市谷里镇盛达加油站所有的鲁JXX**挂号车、被申请人新泰市谷里镇嘉泰运输队鲁J8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骆大兵所有的冀R3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泰市谷里镇盛达加油站所有的鲁JXX**挂号车、被申请人新泰市谷里镇嘉泰运输队鲁J8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