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7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