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肖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46号罪犯肖辉,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分。考核期内缴纳罚金3000元,罚金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分,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