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郝某甲,无业。被告胡某,无业。原告郝某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忠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甲诉称:该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农历12月19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女儿郝某乙,儿子郝某丙,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家庭不和,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女儿郝某乙由该抚养,儿子郝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胡某辩称:结婚五年来双方都没有吵架,也不存在性格不合,2014年6月份因原告经常玩手机,并不允许该看原告的手机,为此经常吵架发生矛盾,该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农历12月19日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郝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郝某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下半年被告因原告用手机微信与别的女人聊天,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作了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原、被告之间主要因互不信任产生矛盾,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忠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