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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正萍,高正伟等人与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家才,高正伟,宁敏,高正萍,高正洪,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家才,男。委托代理人高正伟(系高家才之子),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正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敏,女。委托代理人高正伟(系宁敏之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正萍,女。委托代理人高正伟(系高正萍之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正洪,女。委托代理人高正伟(系高正洪之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大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号。法定代表人吴国雄,院长。委托代理人赵黎明,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龙,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家才等5人诉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8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渝府地(2011)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南岸府征公(2012)第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本案所涉土地已被合法征收。被上诉人就涉案地块依法定程序审核后向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上诉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无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