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义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义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25号罪犯李义功,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义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于2007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义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应福、耿永明、赵艳华伙同孙保华等人预谋抢劫后,持抢、撬杠等凶器驾车到李义功村纠集李义功窜到太康县符草镇才屯花站,殴打花站工作人员,撬开保险柜,抢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用抢将花站工作人员朱某某、周某击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李义功得赃款2000元,系从犯。罪犯李义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义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义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义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自2006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