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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蒋晓仑与周鑫、内江艾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仑,周鑫,内江艾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蒋晓仑,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周鑫,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艾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2幢299号附7、8号。法定代表人周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仑诉被告周鑫、内江艾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晓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6.00元,减半收取408.00元,由原告蒋晓仑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远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