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国学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学,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黄国学,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东湾半岛小区。委托代理人吴移,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热电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明仁大街(东)148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学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黄国学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