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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国学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学,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黄国学,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东湾半岛小区。委托代理人吴移,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热电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明仁大街(东)148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学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黄国学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