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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陆某。被告郝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张桂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元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