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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孙在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在权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85号罪犯孙在权,男,汉族,高中文化,1967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在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2日止)。被告人孙在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孙在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孙在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涉案赃款部分被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在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