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于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各项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9368.6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并已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将上述款项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俊。至此,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