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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纳新与魏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纳新,魏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王纳新,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选,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纳新申请执行魏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纳新案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选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缴纳执行费50元,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纳新,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阎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