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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裴某、李某、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裴某,李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XX。委托代理人裴国某,湖南省南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裴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XX。被上诉人李某,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符子某,湖南省沅江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负责人陈业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裴某、李某、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2014)沅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某又以与被上诉人裴某、李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上诉人崔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陈运泉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