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江明与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明,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杨江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焦玉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权,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州。原告杨江明与被告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江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江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杨江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