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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江明与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明,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杨江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焦玉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权,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州。原告杨江明与被告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江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江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文权、成都旭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杨江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