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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所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郑绪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李所亮,郑绪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陈业雄,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所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绪学,男,住河南省罗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所亮、郑绪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