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治俊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俊,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074号申请执行人刘治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孙家岔镇王道恒塔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刚,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在执行刘治俊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刚与申请人刘治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后偿还申请人22.54万元,25.04万元,剩余部分的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刚当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5736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46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