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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勇斌与被告老河口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勇斌,老河口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4-2号原告安勇斌,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河口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学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勇斌诉被告学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勇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勇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敬忠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