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强、王艳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强,王艳玲,梁秀利,王峰,王军刚,姜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083-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陈强,居民。被告王艳玲,居民。被告梁秀利,居民。被告王峰,居民。被告王军刚,居民。被告姜崇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王艳玲、梁秀利、王峰、王军刚、姜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军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军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