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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张德路买卖合同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14号原告:孙建国。被告:张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张德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建国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