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张德路买卖合同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14号原告:孙建国。被告:张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张德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建国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