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徐某某,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全部退还原告徐某某。审判员 于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