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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徐某某,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全部退还原告徐某某。审判员  于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