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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仲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太宁与被申请人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太宁,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仲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梁太宁,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4364-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古旺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海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梁太宁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梁太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南通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宁监狱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1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大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