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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2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沈某某,女。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