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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菲佩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XX伙同柳XX在平舆县万冢镇小天使奶粉店内,由杨XX放风,柳XX将被害人万XX手腕上挎的红色小包拉开,盗走现金800元。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XX伙同柳XX在平舆县万冢镇小天使奶粉店内,由杨XX放风,柳XX将被害人黎X挎的红色布袋用刀片拉开,将里面的白色钱包盗走现金300多元。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XX伙同柳XX在平舆县万冢镇小天使奶粉店内,由杨XX放风,柳XX将被害人万X绿色钱包拉开,盗走现金150元。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XX伙同柳XX在平舆县万冢镇小天使奶粉店内,由杨XX放风,柳XX将被害人闫X掂的红色包拉开,盗走现金90元。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XX伙同柳XX在平舆县万冢镇菜街一卖鞋摊位上,由杨XX放风,柳XX将被害人汤X的红色小包拉开,盗走现金60元。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XX伙同柳XX在平舆县万冢镇十字街南,由杨XX放风,柳XX将被害人徐X放在自行车娄里的一红色鞋袋子里的1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柳XX供述,被害人万XX、黎X、万X、闫X、汤X、徐X陈述,证人万会娟证明及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小天使奶粉店监控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柳XX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