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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丁友贵与薛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友贵,薛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67号申请人:丁友贵,男,住安徽省霍邱县范桥乡。被执行人:薛祖豪,男,住安徽省霍邱县范桥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薛祖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祖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薛祖豪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祖豪存款319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