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丁友贵与薛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友贵,薛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67号申请人:丁友贵,男,住安徽省霍邱县范桥乡。被执行人:薛祖豪,男,住安徽省霍邱县范桥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薛祖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祖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薛祖豪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祖豪存款319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