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冉增辉与杨占生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增辉,杨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冉增辉。被执行人杨占生。本院在执行冉增辉与杨占生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士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