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红涛申请执行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涛,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红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2104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文华将执行款21045元及案件受理费45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李文华已经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