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立虎、郭连生与刘斌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斌,王立虎,郭连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斌,女,193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虎,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连生,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诉人刘斌与被申诉人王立虎、郭连生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斌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筑民申字第4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刘斌的再审申请。刘斌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4]52000000081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主文前后矛盾的情形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冉 飞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