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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冯某,女,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窦训飞,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训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共同生活,2005年7月6日生一女,××××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沉迷赌博,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2014年4月,原告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共同生活,2005年7月6日生一女,××××年××月××日补领结婚证。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告持诉称理由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根本性冲突,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平时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判员  沈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俞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