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许庆帅、陈玲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庆帅,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92号申请人许庆帅,男。申请人陈玲玲,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庆帅与申请人陈玲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庆帅、陈玲玲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庆帅、陈玲玲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许庆帅、陈玲玲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胡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