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某、陶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陶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泌刑初字第00637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邹平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陶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陶某某及辩护人赵丽、陈咏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卓某某等人在象河乡隆鑫宾馆、阳光宾馆、玖隆商务宾馆、大三元商务宾馆及三元商务酒店后面的一出租屋内,多次组织浙江泰顺县籍的老乡以牌九、花会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组织人数少则约数十人,多则二三十人,章某某、卓某某等人共从中抽头渔利约十余万元。至案发,被告人章某某从中盈利约1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自2014年6月份以来,在该赌场上以1000元收40元的利息多次向没有现金的赌客放高利贷,每天渔利约1000元,至案发约盈利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陶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魏某、林某某等人陈述,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泌阳县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发放高利贷,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时没有具体的明确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三、二被告人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成星广审判员 乔景宝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柯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