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禤玲与禤祖旭、苏桂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玲,禤祖旭,苏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防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禤玲。被执行人禤祖旭。被执行人苏桂兰。申请执行人禤玲与被执行人禤祖旭、苏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3)防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禤祖旭、苏桂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禤玲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禤玲提出协商处理而终本,2014年11月24日因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禤玲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禤祖旭、苏桂兰对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公告置之不理且态度恶劣,为此,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强制拆除被执行人禤祖旭、苏桂兰在申请执行人禤玲的防城镇教育路73号的后进房屋(自二楼天井瓦面滴水往后的部分,与许其媛后进房屋毗邻往后的部分包括一、二层)建设用地范围内砌建的砖柱及石面瓦房,已将该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禤玲接管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