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怀信与王怀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王怀信,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怀州(又名王西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吕彩云,女,汉族,系被告妻子,住址同上。原告王怀信与被告王怀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怀信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传安、被告王怀州的委托代理人吕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怀信诉称:2006年阴历6月,被告因家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没有钱就与被告说明可以向别人周转,但要付利息,被告同意。原告从马某某处借8000元,约定月息2分,给被告使用。2006年阴历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到2006年阴历12月12日,月息2分。到期后被告没能偿还借款本息,马某某向原告催要此款,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替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6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王怀州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没有偿还属实。但是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欠债较多,被告只能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其他乡里乡亲都同意,但是原告一直不同意。被告多次请中间人调解,原告一直坚持16000元。被告现在只有偿还借款本金的能力,原告请求的利息,被告不予偿还。王怀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王西海今借王怀信经手借到人民币9100元连本加息,阴历12月12到期,(包括2分利息)(2006年阴历6月12日起算),借款人王西海。证明被告王怀州(又名王西海)经原告手借款8000元,月息2分,6个月的利息为1100元。被告王怀州出具欠条的事实。2、马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马某某收到王怀信还款本息16000元。3、灵璧县尹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经灵璧县尹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没有调解成功。4、证人马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证人系原告女婿,2006年原告从证人处借款8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2年12月10日,原告向证人还清借款本息16000元。王怀州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3没有异议。证据2、4,证人是原告女婿,被告只向原告借款,证人陈述的内容被告不知道。被告王怀州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意见、被告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阴历6月12日,即阳历7月7日,被告王怀州向原告王怀信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王怀信经手借款8000元,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连本加息为9100元。该8000元借款系原告从案外人马某某处以月息2分周转给被告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本息。2012年12月10日,王怀信向马某某偿还借款本息16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4年6月,经灵璧县尹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还款的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以经济困难为由只同意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不同意偿还利息。原告不同意被告意见,本案没有调解成功。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怀信与被告王怀州之间的借贷关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所以,原告请求利息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怀信借款本息人民币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怀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