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严洪财与唐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财,唐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严洪财,男。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家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洪财与被告唐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洪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洪财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洪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洪财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