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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严洪财与唐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财,唐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严洪财,男。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家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洪财与被告唐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洪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洪财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洪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洪财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