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韩齐娟与临夏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齐娟,临夏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韩齐娟,女,生于1980年10月12日,汉族,住临夏市。被告临夏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远,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维雄,该公司员工。原告韩齐娟与被告临夏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彪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赵兴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