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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梅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朝炉与邱汉华、雷秀英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炉,邱汉华,雷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梅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朝炉。被申请人:邱汉华。被申请人:雷秀英。申请人李朝炉因与被申请人邱汉华、雷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邱汉华、雷秀英的两套房屋,即:梅花至沙坪公路左旁,县道X332线××公里处一套;梅花至沙坪公路右旁,县道X332线××公里处一套。申请人李朝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乐昌市梅花镇××路×号××商贸市场×幢××房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汉华、雷秀英所有的坐落于梅花至沙坪公路左旁,县道X332线××公里处的房屋一套及坐落于梅花至沙坪公路右旁,县道X332线××公里处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李朝炉所有的坐落于乐昌市梅花镇××路×号××商贸市场×幢××房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陈红审 判 员  杨香中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