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杜少玲与黄汉权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少玲,黄汉权,张惠霞,钟元发,钟展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少玲。委托代理人:刘颖智,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汉权。一审被告:张惠霞。一审被告:钟元发。一审被告:钟展志。再审申请人杜少玲因与被申请人黄汉权、一审被告张惠霞、钟元发、钟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少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第九条为依据认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60万元,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二)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仅仅收到借款15.5万元,但实际还款65万元”,并以此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与日常生活经验明显不符不予采纳,并以此作为维持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三)再审申请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及协助被申请人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行为也不能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60万元的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杜少玲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汉权是否实际出借了案涉《协议书》所涉款项。杜少玲在协助黄汉权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后至起诉时未就借款数额提出任何异议,于2012年6月12日与本案各方当事人补签《协议书》确认已经收到全部借款,并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向黄汉权的账户还款65万元。共同借款人钟元发、钟展志出具的书面答辩意见亦确认实际收到黄汉权出借的160万元款项。一审认定黄汉权实际出借了案涉《协议书》所涉款项,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杜少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少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